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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企业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指南

2020-08-06 11:08:54 作者: 点击:6961

【承办机构】:长春社保分局 【办理事项】: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申请时间】:工作日9:00-17:00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13069126291 长春企业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网址: https://www.szcaihua.com/ 长春企业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指南

 

【承办机构】:长春社保分局

【办理事项】: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申请时间】:工作日9:00-17:00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13069126291

 长春企业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网址: https://www.szcaihua.com/

长春企业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指南

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所需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计划设立公司需提供);

4、公司章程;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

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10、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11、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申请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即可。一般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成功申请。

咨询专区

一、长春劳务派遣许可证好办吗?对公司注册资金有要求吗?

【回复】:长春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流程比较简单,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打算成立一家公司做劳务派遣业务,不知如何操作?

【回复】:首先单位经办人必须前往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具体办理咨询电话13069126291

三、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时候需准备哪些资料?属于计划设立。

【回复】:这种情况需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等等。咨询电话1306912629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许可机关作出的有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办法施行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1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英文是Labor Dispatching,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

2服务对象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劳务派遣的工种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100多个行业和岗位全部列出来,只有在范围内的工种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属于非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也建议,应该学习日本等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一一列举出来。为此,他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直接列举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二是授权由国务院来规定,在修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对岗位范围予以明确。

4岗位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5对于用工单位的优势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6经营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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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劳务派遣办理流程:

 1、在长春新成立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先进行劳务派遣工商执照登记。

 2、在公司注册完毕后办理入资事项。

 3、拟定公司的劳务派遣制度、人员管理方案

 4、携带公司基本材料、验资报告、劳务派遣相关制度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核查地址通过后一至两个星期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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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劳务派遣许可证与人力资源许可证有什么本质区别

 在众多资质中,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办理难度算得上中等水平,为什么算是中等水平呢;主要是递交办理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不难准备,比较以后难度的是现场核查已经等待的时间,正所谓时间就是金钱,谁都不愿意为了一个许可证白白耽误2-3个月的时间,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将劳务派遣定义为中等办理难度。 那么想要办理朝阳的劳务派遣许可证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相关印章

3.实缴200万元人民币的***报告

4.如果是上一年成立的企业还需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

5.租赁合同上按照金额的千分之一贴印花

6.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8.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9.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的流程:按照注册单准备材料---现场递交材料---等待相关部门核查---等待取证 劳务派遣要求必须是实际的办公地址,因为会上门实地核查;所以在找地址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而谨慎。

因为在核查的阶段老师是不会给您打电话的,他们会按照他们所安排的时间去进行实地核查,所以地址对于劳务派遣企业是至关重要。 如果看了以上的软文,您还对某方面有相关的问题,您可以直接联系我,我将带着我的专业为您竭诚服务,只为给您在办理过程中规避相关风险。 我们本着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为了客户我们可以做到打破行业底价,这不是破坏规则,而是想通过这些真正的向外界宣布,我们在乎是客户,客户有了才能产生盈利,没有客户一切的一切都是纸上谈兵。并且葆丰承诺:真正做到如果您是新成立的公司,我们甘愿做您的助推器,给您日后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如果您是已经成立的企业,我们则可作为您的加速器,快速适应市场需求,会为您制定市场需求,以及相关规划;如果您是成立时间长久的企业,我们则可作为您的稳定器,为您在法律、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面